盐津代理担保合同纠纷律师电话

发布时间:2022-08-17 21:41:49 来源:公司

随着我国全面开展普法工作,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都知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都想找一个好点的律师咨询,那么,合同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重要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充分注意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字体、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在审判中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其他合同条款虽然大多也以明示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未附加条件地受领之,便推定房屋租赁合同延长了租期。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上述是誉远法律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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